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泌阳县县广汇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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