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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泌阳县县广汇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泌阳县县广汇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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