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花**邙山分公司、裴**、中十**限公司、中十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在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三**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