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甲与余*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甲与被告余*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甲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余*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甲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方知彼此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2015年11月,原告余*甲怀孕后双方仍争吵不断。2015年12月29日,因胎儿停止发育,原告余*甲于2016年1月2日做了流产手术。术后,被告余*乙及家人对原告余*甲不闻不问,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余*乙辩称,不同意与原告余*甲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10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应冷静考虑,珍惜婚姻,正确面对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且原告余*甲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证据,故原告余*甲要求与被告余*乙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余*甲与被告余*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