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郭**、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对被告郭**、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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