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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