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商丘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