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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限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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