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河南**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永城市惠玲**公司与被上诉人许进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乔*、永城**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商丘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胡**与被上诉人王**及原审被告永城市**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高**与被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