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侯某某,第三人高某某、万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3元,减半收取3186.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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