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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杜**、侯**,第三人高思*、万平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侯某某,第三人高某某、万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3元,减半收取3186.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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