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甲与黄*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黄*甲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依法由审判员任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甲之委托代理人柳卫,被告黄*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甲诉称,原告黄*甲系被告黄*乙之女。2009年7月29日出生,现在就读于永**九小学一年级。2012年6月13日,被告黄*乙与原告黄*甲之母武某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黄*乙每月支付原告黄*甲抚养费2万元,但一直没有履行。原告黄*甲之母武某某收入较低,原告黄*甲要求被告黄*乙一次性支付原告黄*甲15年的抚养费18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黄*乙辩称,因被告黄*乙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没有支付能力,待被告黄*乙恢复自由后同意支付原告黄*甲的抚养费,且原告黄*甲要求抚养费过高,因此,不同意原告黄*甲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黄*甲要求被告黄*乙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8万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黄*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离婚证一份;2、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据1、2证明原告黄*甲之母武某某与被告黄*乙离婚时约定,原告黄*甲由其母武某某抚养,被告黄*乙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

被告黄*乙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庭审中,被告黄*乙对原告黄*甲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因被告黄*乙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暂时没有支付能力,且抚养费明显过高。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黄*甲提交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且被告黄*乙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每月2万元抚养费明显过高。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3月24日,原告黄*甲之母武某某与被告黄*乙登记结婚。2009年7月29日生育原告黄**。2012年6月13日,原告黄*甲之母武某某与被告黄*乙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原告黄*甲由其母武某某抚养,被告黄*乙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至原告黄*甲十八周岁止。

另查明,现被告黄*乙所涉案件正在公安侦查阶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黄*甲尚未成年,有要求被告黄*乙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以每月300元为宜。故原告黄*甲要求被告黄*乙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8万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乙辩称,暂时没有支付能力,待被告黄*乙恢复自由后给付抚养费,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乙自2016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黄*甲抚养费3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付清当年度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黄*甲之法定代理人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