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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