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杨**、杨**、郭**、郭**与渑**医院、义马煤**限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杨**、杨**、郭**、郭**诉被告渑池县中医院、义马煤**限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渑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渑池县中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三门**民法院作出(2014)三民终字第900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3)渑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代理人郭**、原告杨**、杨**、郭**、郭**的代理人杨**,被告渑池县中医院的代理人张**、杨**,被告义马煤**限公司总医院的代理人吴光泽、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杨**、杨**、郭**、郭**诉称:2007年11月2日,按照推算,郭**的预产期已到。但是没有任何生产反映,原告杨**和郭**一起到被告渑池县中医院检查,向医生提交了渑池县妇幼保健院的B超单,并问能否做顺产手术,医生说没问题。第二天办理入院手续,郭**做了产前B超检查后,在渑池县中医院提供的格式告知书上写上“要求顺产,杨**”。入院后,医生开始给郭**输缩宫素液体,没有宫缩反映。11月4日,羊水破裂,12点50分,郭**进入产房待产,并继续输缩宫素液体。在药物的作用下,宫缩时有时无,被告的医生和三个护士便轮换着对郭**进行腹部按压以助生产,一个多小时后,原告看顺产确实困难,便给医生说如果不行就剖腹产算了,郭**也喊到:“干脆开一刀算了”,可是医生说:“你没力气我们给你用劲”。直到15点30分,孩子才娩出,但郭**开始大出血,助产护士用纱布填塞无效,到16点才开始化验血型,开出输血申请,并到渑**民医院的血库取血,往返一次就需要长达三十分钟时间,一共往返取血有五、六次之多,期间,医生对郭**做了子宫切除术,但仍无法止住出血。虽然不断地输血和抢救,但郭**的病情却越来越严重,后来出现休克并发肾衰竭。第二天凌晨5时,被告将郭**送往义马煤**责任公司总医院救治,郭**于5日12时左右死亡。原告认为,郭**到被告处生产时,被告采取错误的生产方式和错误的治疗手段,导致郭**产后大出血,且对郭**的风险估计不足,在产前没有化验血型更没有备血,致使郭**在大出血后没有得到及时的输血救治,造成了失血性休克和肾衰竭并死亡。被告对此应负全部责任。故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92610.76元。

被告辩称

被告渑池县中医院辩称:一、渑池县中医院在郭**分娩的过程中没有过失过错,住院分娩本身是一个复杂的医学过程,治疗过程中的过错应有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结论;医生及护士具有相关资格;郭**产后大出血积极给予出血等措施,并垫付9000余元血费;对郭**抢救行为不存在过错和过失。二、应依据法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中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三、郭**最终死亡在其他医疗机构,根据郭**家属的要求,郭**转入义**总医院治疗,后经治疗仍不能挽回生命与我院之间不具有必然关联。综上,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客观、公正、公平的裁判。

被告义马煤**限公司总医院辩称:原告妻子郭**入院时已生命垂危,经我院紧急抢救,但终因其病情危重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对我院的治疗和抢救未提出异议。综上,应依法驳回对我院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11月3日,原告杨**之妻、杨**、杨**之母、郭**、郭**的姐妹郭**临产到被告渑池县中医院住院,渑池县中医院对郭**进行了产科和全身检查,并进行了分娩前风险告知。11月4日12时30分,郭**到产房待产,下午3时许分娩。因产后出血渑池县中医院对郭**进行了血型配对并到渑池县供血库取血输血。在抢救过程中对郭**做了子宫切除术。术后郭**出现失血性休克、急性肾衰等病状,11月5日4时多渑池县中医院将郭**送往被告义马煤**限公司总医院,经抢救无效于中午12时许死亡。原、被告因赔偿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查明

另查明:郭**在渑池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交押金600元、血费3160元、检查费760元;在被告义马煤**限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12001.76元。郭**死亡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为:丧葬费10500元,死亡赔偿金2646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0969元,医疗费16521.76元,精神抚慰金以40000元为宜,共计452610.76元。

本案审理中,被告渑池县中医院申请对其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等进行鉴定,北京华夏**夏物鉴中心(2015)医鉴字第331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综合分析认为,渑池县中医院对被鉴定人郭**的诊疗行为基本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子宫收缩乏力的发病原因多由产妇的自身因素所直接导致,而羊水栓塞更是激起严重的分娩并发症,一旦发生通常会引起难以避免的不良结果,因此被鉴定人最终死亡由于其自身疾病因素所直接导致的可能性较大。但考虑到渑池县中医院对被鉴定人产后出血的预防措施存在不足,而输血问题又是造成双方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故建议根据公平原则予以适当补偿。”该鉴定书鉴定意见:渑池县中医院对被鉴定人郭**产后出血的预防措施存在不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受害人郭**作为临产孕妇入住被告渑池县中医院待产,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孕妇分娩过程充满风险,被告渑池县中医院本应抱着对病人高度负责的态度,确保母子平安,但被告渑池县中医院对郭**术中、术后子宫大出血的风险重视不够,对郭**产后出血的预防措施存在不足,导致郭**失血性休克、急性肾衰等病状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实清楚。虽然渑池县中医院对郭**的诊疗行为基本符合诊疗常规,但其对郭**产后出血的预防措施存在不足,渑池县中医院对于郭**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杨**放弃被告义马煤**限公司总医院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一审辩论终结时间为2010年3月30日,原告要求按照(2015)年标准赔偿,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渑池县中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渑池县中医院补偿原告杨**、杨**、杨**、郭**、郭**1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杨**、杨**、郭**、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0元,由原告杨**负担5000元,被告渑池县中医院负担2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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