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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3人与张**、李**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李**被告张**、李**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及原告李**、李**、李*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李**、李**称,原告和被告系亲属关系。2014年8月31日,二被告因购买房屋向3原告借款91000元,其中借李**11000元,借李**70000元,借李*10000元。以上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91000元,并承担延迟给付的滞纳金。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欠条是我出具的不假,但是是我和李**婚后共同购买房屋的借款。只要把房子分清,钱我愿意还。

被告李*帅未答辩。

原告李**、李**、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4年8月31日欠条原件,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李银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做如下分析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和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依据上述对证据材料的分析与认定以及当事人部分相一致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三原告和二被告系亲属关系。2014年8月31日,二被告因购买房屋向3原告借款91000元,其中借李**11000元,借李锦州70000元,借李*10000元。欠条内容为:欠条张**因买房钱不够,借亚南一万一锦州七万小姑一万特此证明张**2014年8月31日。其中欠条中的小姑指李*。以上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张**辩称只要把房子分清,钱愿意还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而滞纳金不是民事责任形式,只是一种违反行政行为的责任形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李**、李*欠款9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张**、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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