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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冀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原告冀某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冀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冀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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