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冀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原告冀某某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冀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冀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王**、都邦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薛**、董**与被上诉**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雨**限公司、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中**限公司与漯河雨**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河南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漯河市**有限公司与漯河银**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仙诉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郑**、林**、刘*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中国平安财**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