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朱*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朱**及其委托代
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年××月××日生育儿子朱**;婚前夫妻感情不和,婚后经常产生纠纷,原
、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
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与被告朱*甲离婚;婚生子朱*乙抚养依法判决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朱*甲辩称,1、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2、原告
诉状中事实与理由不属实。二人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感情较好,并未达到感
情破裂的程度,孩子也大了,请法庭给予被告一个改正的机会。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二人为合法夫妻关
系,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浙江临时居住证
两份证明二人感情不和分居已二年。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的
质证意见为:这二份证据与本案无关,农村男女外出打工是常态,原、被告不
本院认为
在一块打工不是法律上的分居,只是为生活所迫,法庭不应采信。本院认为被
告异议理由成立,对该证据不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黄*与被告朱*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年××月××日生育儿子朱**。双方无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黄*与被告朱*甲结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和睦并生育一
子,虽因生活琐事生气,原告提供相关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为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黄*要求与被告朱*甲离婚的诉讼
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的诉讼
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黄*与被告朱*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