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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裴*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07年07月份,我经人介绍和被告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现随被告生活,次女现随原告生活。我们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因家务事经常生气,被告经常打我,2015年02月28日被告将我的腰椎打损伤,现在我们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裴*辩称,我同意离婚,我没有打原告,不同意赔偿30000元医疗费。

原告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厦门**心医院影像科诊断报告单,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3、借条及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各一份,证明翟**借被告10000元、郭**借被告6000元的事实;4、户口本5页,证明子女出生时间。

被告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5年11月20日存款明细账一份,证明2015年03月17日原告从被告账户转走80067.66元,该款是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证据亦经庭审举证、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和被告裴*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裴**,于**年××月××日生育次女裴**。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因家务事经常生气,从2015年08月份开始二人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共同债权16000元(借给翟玉柱10000元、借给郭**6000元),原告从被告银行账户上取走的80067.66元及原、被告各个人掌握的财产若干。原、被告无共同债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裴*出具书面意见,原、被告就婚姻、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和被告裴*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希望,且被告裴*同意离婚,对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和被告裴*离婚;

原、被告婚生长女裴**由被告裴*抚养,次女裴**由原告王*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原、被告共同财产中债权16000元归被告裴*所有,其余共同财产各人掌握的归各自所有。

此外双方别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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