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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太平**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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