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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超诉被告马**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超诉被告马**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张*超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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