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超诉被告马**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张*超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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