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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王**、吕*与被上诉人康**及一审被告南阳市**道办事处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王**、吕*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王**、吕*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龚**,一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阳**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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