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4月7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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