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七日内,将本案诉讼费6435元交至本院立案庭,原告至今没有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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