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限公司与林州市**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七日内,将本案诉讼费6435元交至本院立案庭,原告至今没有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