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19元由原告河**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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