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新郑**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限公司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严**、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张**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兰考焦裕禄干部学院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位某某、荣某某、杨某某、付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吴*与开封市**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有限公司连霍改扩建商兰段DZ-8标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窦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考**有限公司与林州市**有限公司、兰考**产业园B区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与河南皇**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洛**拓建筑**限公司、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与林州市**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