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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新郑**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新郑**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限公司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河南**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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