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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薛**与被申请人李**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许*终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许*申字第00113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薛西与被申请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梁*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许*终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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