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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与被告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14日育有一子王**。因婚前了解不够,结婚仓促,2014年12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7月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我要求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结婚时间和子女情况属实。双方确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是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可以挽回,我希望法院给我一次和好机会,婚内的小矛盾亦可化解,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2015年9月14日育有一子王**。2014年12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庭审中,被告表示愿与原告和好,共同维持和睦家庭。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证明、房产证、户口本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宽容,遇有矛盾协商解决。原、被告自愿结合说明感情较好,后来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均应采取积极态度化解矛盾。原、被告现已结婚生子,更需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给孩子一个温暖完整的家庭。庭审中,被告表示愿与原告继续维持家庭,对此原告亦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为改善夫妻关系做出努力。鉴于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未举有效证据,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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