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及其辩护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早8时许,曹县侯集回族镇侯集行政村村民路现初(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金*等三十余人到曹县青堌集镇阳光社区建设工地滋事,强行将该工地工作人员徐*、郝*拉走,先后看管在路现初家中、曹**医院、侯集镇四宾宾馆等地,期间多次辱骂、殴打二人。后迫于压力于当月5日晚9时许将二人送往曹县公安局侯集派出所并让其家人领回。经鉴定,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郝*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依据被害人徐*、郝*陈述,证人董*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被告人金*及同案人供述等证据提出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金*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辱骂、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金*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金*的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早8时许,曹县侯集回族镇侯集行政村村民路现初(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金*等三十余人到曹县青堌集镇“阳光社区”建设工地滋事,强行将该工地工作人员徐*、郝*拉走,先后看管在路现初家中、曹**医院、侯集镇四宾宾馆等地,期间多次辱骂、殴打二人。后迫于压力,于当月5日晚9时许将二人送往曹县公安局侯集派出所并让其家人领回。后经鉴定,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郝*的人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金*于2015年4月23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1)徐*陈述。证明2014年11月2日下午4时许,路**和殷*在其连襟张*的“阳光社区”工地上与工人发生纠纷,后路**之父路现初领着10多个年轻人到工地谩骂,其和派出所民警劝阻无果。11月3日8点多钟,路**的父母等人到工地闹事,其劝阻时遭到路**的父母撕扯,路**的父母对同来的人说:“把这个人拉到侯集去。”后来又陆续过来八九辆车,其中一个叫“金丝毛”的人喊着:“把他拉走!”随后其和郝*被他们强行抬上一辆面包车,拉到侯集镇侯庙村路**家中,期间其和郝*分别遭到殴打和辱骂,“金丝毛”劝其通知家人到医院交点钱看病,并对其他人说不能再打自己了。中午在“金丝毛”的“金鑫饭店”吃饭后,其二人被拉到曹县县立医院分开看管。天快黑时,其被拉着离开医院,途中“刘**”和姓金的片长等人让其给家人打电话要钱。晚上,其二人被带到“四宾宾馆”,看管的人不断劝其给家里打电话要钱、处理事。11月4日,其和郝*又被带到医院,车上的人劝其再给家里打电话赶紧把事处理了,傍晚回到侯集饭店,“金丝毛”等人让其给家人打电话,路现初用鞋打其头上十来下。11月5日晚9时许,马*和“金丝毛”等人开车将其和郝*送到侯**出所,其二人被家人接回,随即到青**出所报了案。其和绑架自己的人没有任何矛盾,也没有经济纠纷。其背上、手上、腿上都有伤,衣服也被撕烂了。这些人开始在路**家中看管自己,晚上就到“四宾宾馆”,其他时间在医院,其在车上,郝*在病房里。白天四五个人看管,晚上八个人左右,他们轮班看着其俩,共看管约60个小时,看管时给其说要钱的人很多,刚开始是“金丝毛”、马*、“刘**”,还有姓金的片长。

(2)郝*陈述。证明2014年11月3日8时许,其正在青堌集镇“阳光社区”干活,路现初等几十个人到工地嗷骂滋事,其和徐*等人劝阻无效,有人喊:“这个人嗷得很,拉走他,谁上前就把谁拉走。”很多人往他们的车上拉徐*,其上前去拦,其二人被他们强行拉到同一辆车上拉走,先后看管在路现初家中、曹**医院、侯集镇“四宾宾馆”等地,期间遭到多次辱骂、殴打。他们让徐*往家打电话要钱,并威胁要不过来钱就别想走。第三天晚上,其二人被送到侯**出所。

2、证人证言

(1)董*(系徐*之妻)证言。证明2014年11月3日8点多钟,路**等几十个人到“阳光社区”工地闹事,丈夫徐*和郝*出面劝阻时被强行拉走,当日16点多钟,其姐董**说对方打电话要钱呢。

(2)董**(系徐*之妻姐,张**妻)证言。证明其妹夫徐*和郝*于2014年11月3日8点多钟,在青堌集镇“阳光社区”建筑工地被侯集的回民拉走后,徐*多次打电话说拿钱看病才放人。

(3)张*(系徐*的连襟)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日下午3时许,路**和殷*酒后与其承包的青堌集“阳光社区”的工人发生争吵,他们打电话喊人,殷*将路**的面包车玻璃砸烂,路**躺在车前说有人打他了。后路**的父亲领着二三十人到工地谩骂、争吵,不听从派出所出警人员处理。11月3日8点多钟,徐*和郝*被侯集的人强行拉走,让人送钱。

(4)韦**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日中午,殷*、路**去工地找其要账和张*吵架,双方都去了派出所。11月3日上午,路**、殷*喊了很多人到工地将和他们没有经济纠纷和矛盾的徐*和一名工人强行拉走了。

(5)崔**、林**、苗**(又名苗*)、郭**、王**、左新建、蒋**、王**(均系青堌集镇“阳光社区”工地工人)证言。分别证明2014年11月2日下午3时许,因路**、殷*酒后与“阳光社区”工地的工人发生争吵,路**、殷*通知路**等人到工地闹事以及11月3日8时许,路**纠集多人到“阳光社区”工地滋事,将徐*、郝*强行拉走的事实。

(6)马*(系曹县县立医院骨外科主治医生)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日晚上,其在县立医院给路**检查后发现他身上没有骨折的地方和明伤,他们让其帮忙弄假伤被其拒绝。同来的人说明天去100口人把人都给他捂过来。其安排他住院后就回家了。

3、辨认、检验笔录、现场照片

(1)辨认笔录。证明路现初、侯**、刘**、刘**、金**以及被害人徐*、郝*均辨认出参与将二被害人拉至侯集看管的“金丝毛”即被告人金*。

(2)2014年11月2日“阳光社区”闹事现场照片。证明面包车玻璃损坏等现场情况。

(3)路运青身体检验照片。证明经检验,路运青左大腿中段前侧皮下出血、左肩后侧皮下出血。

4、鉴定意见

(1)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鲁)公(曹)伤鉴(法)字(2014)22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鲁)公(曹)伤鉴(法)字(2014)22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郝*的人体损伤程度不构成为轻微伤。

5、书证

(1)曹县公安局青**出所出警证明。证明2014年11月2日下午3点多钟,青**出所民警邵**带领四名协警途经青堌集“阳光社区”建设工地,见承包商张*与路**、殷*发生争吵。后路**、殷*又纠集路现初等多人到“阳光社区”工地闹事,邵**带领民警出警处置,殷*等人不予配合,到派出所后又嗷又闹。次日上午8时许,“阳光社区”建筑商徐*和工人郝*被侯集西街的回民拉走。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金*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金*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6、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

(1)路现初供述。供认2014年11月2日下午3点钟,其子路**打电话说在青堌集被人打了,其随后喊上金**、刘**、刘**、韩**、沙德州坐马*的车到青堌集镇建设工地,其在工地骂闹了一阵子,离开时看见“金丝毛”、马*、马**、侯**也在现场。其和金**、刘**、刘**、韩**、沙德州、马*将路**拉到曹县县立医院,经检查路**没伤,其和金**、刘**、刘**、韩**、沙德州、马*商议后给路**造了假伤。返回侯集途中,其和金**、刘**、刘**、沙德州、马*商议了第二天到青堌集工地拉人的事。11月3日八九点钟,其带领三十多人分乘三辆车到青堌集工地辱骂、闹事,徐*不让闹,其见“金丝毛”、马*、侯**等十多个年轻人过来,就说:“不中把他拉走。”郝*拦着不让拉,其说:“捎着他一块。”然后把他俩抬到一辆车上拉回其家,下午把他俩拉到医院分别看管在病房和马*的车里,让人轮流看管。后侯**、“金丝毛”、马*、马**来到医院,其把昨天在医院给路**检查没伤、又咋给路**造的假伤原原本本给侯**、“金丝毛”、马*、马**说了一遍,让他们四人帮助处理此事。侯**、“金丝毛”、马*、马**都说是小事,交给他四个就行了。怎么要钱的事都是侯**、“金丝毛”、马*、马**操作的。之后,分别将这两人看管在“四宾宾馆”和县立医院,其和侯**、马*、侯*、金**、沙德州、刘**、刘**、马*分别轮流看管他俩,直到2014年11月5日晚上将他俩送到侯**出所。期间,因郝*逃跑,马*打了他;因徐*家人不送钱,其打了他两耳光。

(2)侯**供述。供认2014年11月2日下午,路**打电话称被人打伤、车被砸了,让其过去。其赶到青堌集工地,见路**躺在地上,路**在骂。派出所的人让先回去,路**等人将路**送到了曹县的医院。当晚8点多钟,刘**打电话说路**在东**院检查身上没伤,他说让医生马*想法给弄个伤不?其说:“你看着弄吧,我才不管。”第二天,路**喊了侯庙村的沙德州、马*、刘**、刘**、金**等四五十口人,其喊了马*,马*喊了马**,马新军喊了“金丝毛”。到工地后,路**夫妇扯住一个人就喊:“拉走他,拉走他。”“金丝毛”几个人往车上拉,工地另一个工人护那人,“金丝毛”还往这人头上打了一拳。他们把工地上的两个人强行抬到马兵的车上,然后拉到了路**家中。中午在“金丝毛”的饭店吃了饭,“金丝毛”说:“咱拉过来人家的人,不是绑架人家,是拉过来让他们给咱看病的。”饭后,其和路**、刘**、刘**、马*等人商量,说在家里看着这两人违法,这算绑架,还是把这两人弄到医院,让他们到医院看病人,随后路**、刘**等人将他俩拉到医院。下午5点多钟,刘**打电话问其怎么办,其随后找到“金丝毛”、马**、马*一块去了医院。见到路**后,“金丝毛”提出把人拉到侯集“四宾宾馆”看管。当晚,刘**等人在宾馆轮流看管他俩,其和“金丝毛”回家了。11月4日早晨把人拉到东**院,中午拉到“金丝毛”的饭店吃饭,路**用鞋打了徐*几下,“金丝毛”劝路**不要急,晚上把他俩拉到“四宾宾馆”,其和“金丝毛”都劝他俩往家打电话,通知家人送钱看病,并安排看人的人把人看好,别出啥事。11月5日早晨,其和“金丝毛”跟着到了医院,问路**这事能扛了不,路**说啥事他都扛着。下午六七点钟,村支书马*给金**打电话说赶紧放人,再不放人得出事,其和“金丝毛”等人商量后把人送到了侯**出所。把人拉来第二天,其才知道拉来的人不是打路**的人。

(3)路运青供述。供认2014年11月2日,其和殷*到青堌集工地找韦**要钱,与工地承包商张*发生争执,张*将其车钥匙拔下来并打其一拳。其即给父亲和妻子打了电话,让他们喊人来帮忙。之后,殷*将其车右边的推拉门玻璃砸烂,其躺在车前边,就是为了家人来后有借口找对方的事,也讹对方的钱。后父亲领着金**、沙德州、刘**、刘**坐马*的面包车过来,侯**等十多人开着一辆大车也来了。父亲跑到工地骂,派出所民警来制止,殷*说青堌集的警察管不着侯集的人。后父亲、韩**、刘**、刘**、马*、金**将其送往医院,经医生马*检查和拍片,自己没伤,无法住院。其父亲和金**、刘**、刘**等人商议后,在值班室里用皮鞋往其右大腿外侧猛打七八下,将其右大腿外侧打红肿,办了住院手续。当时家里去了很多人,都知道自己被打住院了,如果身上没有任何伤,就没有理由向对方要钱了。后父亲路**、金**、刘**、刘**、马*商量了第二天去青堌集工地拉人的事。第二天下午,路**将从青堌集拉来的一个人送到其病房看管,并让那人看了其身上的伤。第三天,其父亲领的那人又来过两次。直到11月5日下午,父亲说这样控制人是违法的,再后来就将那俩人送侯集派出所了。不让那两人回家主要是逼着工地的承包商张*来解决事。其父亲拉来的那两人与其11月2日在“阳光社区”和张*打架的事无关。

(4)刘**供述。供认2014年11月2日下午,其和路**、马*、马*、沙德州、金**、刘**、“金丝毛”、韩**、侯**等人到青堌集镇工地,见路运*在一辆面包车前躺着,车右侧的玻璃碎了。后来其和路**、马*、金**、刘**、沙德州、韩**把路运*送到东**院,路运*没伤住不上院。在医院走廊商量时,路**给侯**打电话说路运*身上没明伤,作不出伤情鉴定,不中给他造点伤吧侯**怎么说的其没听到。路**打完电话就说造点伤吧,其八人商量后在路运*大腿外侧造了一块伤,让他住了院,然后又商量了第二天到青堌集工地去闹的事。当晚,其几人到侯集“金丝毛”的饭店里吃饭,侯**、路**等人商量了第二天拉人的事。11月3日8点多钟,其和本村四十多口人及侯集的二三十口人到青堌集工地一闹,一个人出来不让路**拉电闸,路**、“金丝毛”、马*都喊着把人拉走,路**、路**拉着这个人,“金丝毛”、马*等人在后面推着这个人往车上拥。这时又出来一个人不让拉人,马*喊着说把这个人也拉走,马*在前面撕着这个人往车上拉,其在后面推着把这个人弄到了车上,然后将这俩人拉到路**家。当日下午1时许,路**、侯**、“金丝毛”、马*、马**商量把人拉过来别让人说是非法拘禁,把这俩人拉到医院看着病人。之后,侯*和马*开面包车,其和路**、金**、路**、马*、沙德州、刘**等人将那俩人拉到东**院,马*、马**、“金丝毛”、侯**四人也跟着去了。其几人把这俩人一个弄到路运*病房,一个在楼下车里轮流看着,下午5点钟左右回到侯集“四宾宾馆”。直到5日晚上9点左右把这俩人送到侯**出所,期间从把人拉过来后,其就一直跟着看人帮忙。看人的事,一般都是“金丝毛”、侯**、马*、马**商量好后跟路**说,让路**具体安排。“金丝毛”、侯**、马*、马**四个是处理事情的,不负责看人,只负责调度安排人员。把人拉来后,殷*说拉错人了,这俩人跟路运*被打没有关系。路**想让对方把路运*被打的事情解决了,就是让对方赔给路运*钱。要钱的事情其不知道,都是“金丝毛”、马*、马**、侯**和路**商量的。

(5)金*刚供述。供认2014年11月2日下午,路**打电话说他儿子被人打了,其和马*、刘**、刘**、路**、韩**一起去了青堌集工地,看到路**在面包车前面躺着,面包车的右后侧车窗被砸破了,路**在工地上骂,其和支书马*跟青**出所的人交涉,路**对派出所的人说:“我们是侯集的,不用你们管了。”这时侯**、马**、马*、“金丝毛”也过来了。后路**不让“120”救助路**,其几人开车把路**送到了东**院,检查结果是路**没有伤。晚上九点多钟,其几人商议后,其和刘**、刘**轮流用鞋底朝路**腿上打了十多下,然后把路**抬到病房输液去了。造假伤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对方给路**包赔钱。其几人下楼时遇到侯**、马*、马**、“金丝毛”,侯**问路**此事想咋办,路**让侯**、马*、马**、“金丝毛”看着办,其几人都没有反对。造假伤的事情,路**给侯**、马*、马**、“金丝毛”说了。11月3日早上,路**夫妇、路**挨家挨户喊本村的人,分乘三辆车去了青堌集建筑工地,侯**喊的“金丝毛”、马*、马**也到了。路**在工地闹,把工地上的电闸停了,工地上一个人和路**吵,侯**见状指着这个人说:“把他拉走。”这个人不上车,工地上另外一个人去拉这个人,“金丝毛”说:“把这个人也拉走。”这边的人就把这两个人拉到侯庙路**家。下午,这两人被拉到医院,分别看管在路**的病房和马*的车里。看人都是侯**、马*、马**、“金丝毛”四人商量安排的。后其和路**、侯**、“金丝毛”、马*、马**商量把人拉来了咋办,其还听说把人拉错了。路**说那错就错吧,事大事小是他的,最后商量把两人拉到侯集“四宾宾馆”看管。当晚,其和路**、赵**、马*、路**、王**六人在“四宾宾馆”看着被拉来的两个人,11月4日凌晨1点,其就回家了。4日早上其又到了医院,其对路**说:“把这两个人放走吧,这事给人家无关,这事是违法的。”当晚在“四宾宾馆”,其再次叮嘱路**尽快把人放掉,别出事,路**说明天就放人。11月5日晚上,镇、村领导都打电话让把人放了,“金丝毛”、马**、侯**、马*、路**、路**几个人把那两人送到了侯**出所。

(6)沙德州供述。供认2014年11月2日下午3点钟,其和路现初、刘**、刘**、韩**、马*、路**、金**等人分坐两辆车到青堌集一处建筑工地,看到路**的车一侧车门的玻璃烂了,路**在车头部位躺着,他表面上没有伤。路现初夫妇在工地上闹,骂谁打他儿子了。后其几人都被喊到派出所闹了一阵子,其几人就将路**带到东**院看病去了。马医生给路**一检查没发现有伤,让其几人看着办。其和刘**、路现初、路**、金**、刘**、马*、路**的姐夫等人商议后,给路**造了假伤,办了住院,其就回家了。11月3日早上,路现初打电话通知其跟着去青堌集建设工地,路现初夫妇和工地上一个男子吵起来。侯集村的侯**、马**、马显、“金丝毛”也过来了。路现初说:“把这个男的弄走,到医院伺候人去!”其没看清谁把工地上的两个男子弄车上,先拉到路现初家前院堂屋里,后来把那两个人拉到东**院。11月4日7点多钟,路现初打电话让其到“四宾宾馆”拉那俩人去东**院,其和马*、马*、马*、马*、刘**、路**和路现初在车上和病房轮换看着那俩人。11月5日,其又跟着看了一天人,当晚9点多钟,那俩人被送到侯**出所。

(7)刘**供述。供认2014年11月2日下午,因路**在青堌集工地被打,路现初叫其和刘**、金**、韩**、沙德州坐马*的车去了青堌集工地,看到路**在他的面包车前躺着,车玻璃碎了。刘**电话联系侯**也去了青堌集工地。后路现初等人将路**送至曹**医院治疗,经马*检查,未发现路**有伤。经马*提议,路现初同意给路**造假伤,其和金**、刘**用鞋在医生办公室将路**的大腿打淤血。其和刘**、马*、路现初、金**、沙德州回到侯集,吃饭时路现初让第二天一起去青堌集工地,并打电话让侯**在侯集集上喊人。第二天8点,其和路现初、路**、金**、沙德州、刘**、赵**、赵**、侯*、马*等人坐车到青堌集工地,路现初两口子在工地上闹,工地上一个胖胖的人和路现初吵架时,侯**、“金丝毛”、马*、马**、马**等人赶到工地,“金丝毛”指挥将那个胖胖的人和另一个不让拉人的人拉到“六老肥”儿子车上。先是把那两人拉到路现初家,由街上的年轻人看着,后来又拉到曹**医院和侯集“四宾宾馆”看着。其主要参与第一天在东**院给路**造假伤和商量去青堌集拉人,第二天去青堌集拉人、白天看人,第三天早晨其去了以后一直待到把人放走,共看了两个白天一个黑夜。期间,侯**、“金丝毛”、马*给被害人做工作让他往家打电话,让家人送钱给路**看病。

(8)马*供述。供认2014年11月2日,其开车拉着路**、金**、刘**、刘**、沙德州、韩**去了青堌集工地,看到路**躺在地上,殷*称路**被张维打了。后其和路**等人将路**送至曹**医院,马*检查未发现路**有伤,在其和金**提议下,路**等人决定为路**造假伤,金**、刘**、刘**用鞋将路**的大腿打伤。后其和路**、金**、刘**、刘**、沙德州商量了第二天到青堌集拉人的事。第二天,其开车拉着村民赶到青堌集工地,路**、“金丝毛”、侯**指挥着将青堌集工地上两个人强行拉至侯集镇侯庙村,后将该两人分别在路**家中、曹**医院、“四宾宾馆”看管,直到2014年11月5日晚上被送到侯**出所。路**被拉到东**院检查没病,路**害怕对方不承担路**的医院检查费用,就在他腿上造了伤,这样更有理由给对方要钱承担医药费。

(9)马*供述。供认2014年11月3日9点钟,其见路现初夫妇在青堌集镇工地上闹,几个人在嗷“让打人的出来。”过了一会儿,其见到路现初指挥着人,路**、“金丝毛”、赵**、刘**等很多人把工地上的两个人强行拉到一辆白色的面包车上拉走了。后其听说那两人先被拉到路现初家,后又拉到医院、“四宾宾馆”看管,其只参与了5日从“四宾宾馆”到东**院的看管。

(10)殷*供述。供认2014年11月2日中午,其和路**酒后到青堌集工地找韦**要工钱,与工地工人发生争吵。之后,路**给他父亲打了电话。路**让其将车玻璃砸了,然后靠着面包车前坐在地上,目的就是想让对方多赔给点钱。后路**的父亲到工地上闹,派出所的人让到派出所报案。后路**被他父亲送至曹**院看病。当晚7时许,路**打电话说第二天他父亲到工地上找打他的人,让其去工地帮忙认人。第二天早晨,其赶到工地听说路**的父亲已在工地闹罢,并从工地拉走两个人。当日11时,其告诉路**和他父亲拉错人了,路**的父亲说把人弄住那边就有人出头。11月4日中午和5日,其到东**院看到路**的父亲等人在看管从工地拉来的人。

(11)韩义存(系路**的姐夫)供述。供认2014年11月2日下午,其与岳父路**、沙德州、金**、刘**、刘**坐马*的车到青堌集工地闹了一阵,后和金**、马*、刘**把路**送至曹**医院,马*为路**检查后未发现有任何伤,金**、沙德州、路**、刘**、刘**、马*商量为路**造假伤,金**、刘**、刘**在医生办公室用鞋将路**大腿打淤青,然后办了住院手续,路**让其在医院照顾路**。第二天中午,路**、金**、刘**、刘**、沙德州、马*带着从青堌集工地上拉来的人到了医院,一直到天快黑才离开。11月4日和5日,从青堌集拉来的俩人一个在医院病房,另一个在楼下被看管。

(12)金*供述。供认2014年11月2日下午四五点钟,其在侯集南门看侯**等人打牌,侯**接了一个电话说:“俺一个老邻居去青堌集工地要账被人打了,现在曹**医院住着呢。”让其去看看,其没有去。11月3日早上,侯**和马**又劝其跟着去青堌集工地看看(闹闹),其开自己的红色商务面包车拉着马**、沙**、马**去了青堌集镇政府南面一处工地。当时二三十人在工地上乱骂乱嗷,工地上过来两人不让嗷,赵**夫妇指着其中一个人说就是他打的,其走到那人身边用手圈着他的脖子说:“是你打的,到医院说说去。”那人不走,侯*的10多个人将这个人往马*(“六老肥”的儿子)的车上拉,工地上又过来一个人拽住这个人往下拉,不知是谁喊的把这个人也拉走,侯*10多个人又把这人拉上马*的车,然后拉到主家去了。那俩人蹲在地上,沙*过来骂着朝一个人身上跺了一脚。11点多钟,其领这些人到其饭店吃饭,侯**和赵**夫妻均说让其帮着管管这事。其对吃饭的人说:“咱拉过来人家的人,不是绑架人家的,是拉过来让他们给咱看病的,吃过饭去医院看看。”吃过饭,将那俩人拉到曹**医院病房看了路运青大腿淤血的情况。其看到侯*的人将他俩的手机收走了,就让侯*的人还给了他们。其对那俩人说:“伤得不轻,给你们青堌集的老板打电话往医院交点医药费,先给人看着病,你们该走的走。”徐*说他给老板打电话。侯**、路现初问其怎么处理,侯**问能否让对方多拿点钱,其说人不能在医院看着,晚上将这两人安排在“四宾宾馆”里。晚上,其对看人的赵**、马*等人说别打他们,别让他们跳楼自杀了。11月4日早上8点钟,其和侯**、马*、马**、马**到青堌集找派出所刘所长,刘所长说县局处理,让在东**院碰头,其几人来到东**院,一直等到下午5点多钟,刘所长通过电话说明天再说,其几人又回到侯集。11月5日上午,其和马*、马**、侯**又开车到了医院,路现初问其怎么办,其说出了事谁扛着,他说他扛着。中午吃饭时,刘所长打电话说这个事出现新情况了,伤是自己造的。其就问马*和侯**,侯**说:“这伤是侯*的人造的假伤,车是自己人砸的。”其说这事没法管了,侯**说:“这假伤也造了,现在不弄也得弄,这事要是不弄主家得跳楼。”下午六七点钟,其到马**家和马*、马*等人商量咋着把两人送走,村支书马*打电话说赶紧放人,再不放人得出事,其几人商量后赶快将人送到侯**出所。

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金*受人纠集伙同路现初从青堌集工地将二被害人拉到路现初家中后,即先后提议将二被害人带往医院、宾馆看管,并受路现初委托积极组织、指挥他人看管、逼迫被害人要家中要钱,故被告人金*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非系从犯,故本院对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金*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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