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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2)义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河南**事务所三门峡分所解除了与李**的代理关系。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2)义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刘**已预交125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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