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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二刑诉(201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4月,被告人张**通过互联网非法二手车交易网站,QQ聊天等方式联系到河北石家庄市网名为方*的男子,以27.5万元的价格向该男子在石家**队车管所附近路边收购一辆车牌号为冀A×××××的黑色奥迪牌轿车,后被离石公安局抓获。经查询,该车为离石区居民辛**于2013年3月31日凌晨,在离石区长治路与新华街交叉路口失盗车辆(原车牌为晋J×××××),该车的车架号有明显的更改磨挫痕迹。于2013年12月4日在河北**交警支队非法重新登记入户。经离石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辆价值为277825元【离价认字(2014)16号】。

2、2013年7月份,蔡**(厦门人)通过汽配333的网站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向被告人张**(化名张*,手机号180××××3457)购得牌照为冀A×××××的黑色本田CRV轿车一辆,购价为15.8万元。后蔡**将该车转卖给周镇南(福建省漳州市人),车牌转为闽D×××××,后被查获。经查,闽D×××××黑色本田CRV轿车为练栋祥的被盗轿车,原车牌为闽D×××××。2013年12月21日晚,练栋祥将闽D×××××黑色本田CRV轿车停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桥办事处金丰商务宾馆门口被盗。该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有明显的打磨、重新打刻痕迹。经离石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辆价值为120997.5元【离价认字(2014)139号】。

3、被告人张**伙同杨**(另案起诉)、张*(另案起诉)于2013年10月份以来,先后通过快递寄送等方式,向山东省梁山市等地非法购买多套伪造的本田CRV、丰田汉兰达等车辆销售发票、合格证等车辆入户手续,并分别在山西临汾、河南周口、漯河等地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违规不提供上户车辆,非法登记办理多辆涉嫌盗抢车辆的入户手续,并转卖获取利益。其中在山西省**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晋L×××××(本田CRV轿车)、晋L×××××(本田CRV轿车)两辆车的手续。在河南省**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豫P×××××(本田CRV轿车)、豫P×××××(本田CRV轿车)、豫P×××××(丰田轿车)三辆车手续。在河南省**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豫L×××××(本田CRV轿车)、豫L×××××(本田CRV轿车)、豫L×××××(本田CRV轿车)、豫L×××××(丰田汉兰达轿车)四辆车手续。

4、被告人张**在河南**警支队办理的豫L×××××车,丁**于2013年4月19日晚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大运城邦二期小区门口被盗,原车牌为粤B×××××。该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有明显的打磨、重新打刻痕迹。2013年9月12日,在河南省**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入户手续。被告人张**于2013年10月以17万的价格将车卖给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兑山村的李**,后被查获。经离石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辆价值为182070元【离价认字(2014)72号】。

5、被告人张**在河南**警支队办理的豫L×××××本田CRV轿车的原车主为朱连河,车牌为贵A×××××,于2013年10月25日晚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光南路被盗。豫L×××××本田CRV轿车于2013年10月30日由董**(河北邯郸人)办理了转出手续,转到河北省**队车辆管理所,并办理了转户登记手续,车牌为冀D×××××,车主为董**,登记日期为2013年11月14日。2013年12月9日董**又将车转到山东**支队车辆管理所,并办理了转户登记手续,车牌为鲁A×××××,车主为张*,登记日期为2013年12月10日,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中被告人张**非法登记办理车辆入户手续所涉车辆7辆,买卖盗抢车辆4辆合计580892.5元。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冀A×××××奥迪车:辛彩琴提供晋J×××××奥迪车手续、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证明查扣经过、三门峡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山西大昌**有限公司证明、离石区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奥迪照片、车架号照片、被盗丰田汉兰达照片、冀A×××××车辆信息。

(2)豫L×××××丰田汉兰达车:机动车查验证、机动车注册申请表、李**暂住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交强险、查验记录表、行驶证、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李**手机内电话本信息。

(3)豫L×××××本田CRV:受案登记表(漳**(刑侦)受案字(2013)04861号、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东风**限公司核查结果、鲁A×××××本田CRV被济南市公安局扣押并在4S店提取相关信息照片。

(4)闽D×××××:受案登记表(闽D×××××)、立案决定书、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接收、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东风**限公司车辆信息、闽D×××××本田CRV车在离石区田家会东风本田4S让调取相关信息照片。

(5)晋L×××××、晋L×××××登记表、曾**暂住证、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完税证明、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交强险、豫P×××××、豫P×××××、豫P×××××机动车档案材料、张**等人违规办理的车牌照片及车辆信息、广汽**限公司回函、李*、吴**、陈*、张**情况说明、张**QQ63×××68内信息、河南**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情况说明、155××××3222、186××××3906通话详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

2.证人李**、李**、秦*、杨**、张*、张*、王**、卢**、蔡**、周**、陈*、尚**、刘**的证言。

3.被害人辛**、丁**、练栋祥、朱**的陈述。

4.被告张**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1)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豫)公(汴)鉴(文检)字(2013)094号、(豫)公(汴)鉴(文检)字(2014)019号、(豫)公(汴)鉴(文检)字(2014)045号车辆检验鉴定报告;

(2)离石**证中心离价认字(2014)16号、(2014)72号、(2014)13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

6.李**、李**、蔡**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伪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合格证、销售发票等证明文件,明知机动车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有明显更改痕迹,也没有合法证明而买卖,情节严重,被告人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张**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没有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购买冀A×××××车,不构成犯罪,购买价格与鉴定价格相当;二、认定冀A×××××系从被告人张**手中所买证据不符合逻辑,该车于2013年7月就已在蔡**的手中,而报案丢失该车的时间是2013年12月22日5时许;三、认定被告人伪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为9次不符合事实。只有陈*供述的豫L×××××和豫L×××××两辆,而张*供述的晋L×××××、晋L×××××在办理过程中已被公安机关发现,应是犯罪未遂,其它5辆也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故应认定为4次;四、豫L×××××、豫L×××××车辆系从被告人手中购买认定证据不足,豫L×××××只有李**的证言,其也是案中人。豫L×××××是2013年9月11日登记车主是曾**,而丢失时间是2013年10月25日。

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被告人张**通过互联网非法二手车交易网站,QQ聊天等方式联系到河北石家庄市网名为方*的男子,以27.5万元的价格向该男子在石家**队车管所附近路边收购一辆车牌号为冀A×××××的黑色奥迪牌轿车,后被离石公安局抓获。经查询,该车为离石区居民辛**于2013年3月31日凌晨,在离石区长治路与新华街交叉路口失盗车辆(原车牌为晋J×××××),该车的车架号有明显的更改磨挫痕迹。于2013年12月4日在河北**交警支队非法重新登记入户。经离石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辆价值为277825元【离价认字(2014)16号】。

2、2013年7月份,蔡**(厦门人)通过汽配333的网站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向被告人张**(化名张*,手机号180××××3457)购得牌照为冀A×××××的黑色本田CRV轿车一辆,购价为15.8万元。后蔡**将该车转卖给周镇南(福建省漳州市人),车牌转为闽D×××××,后被查获。经查,闽D×××××黑色本田CRV轿车为练栋祥的被盗轿车,原车牌为闽D×××××。2013年12月21日晚,练栋祥将闽D×××××黑色本田CRV轿车停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桥办事处金丰商务宾馆门口被盗。该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有明显的打磨、重新打刻痕迹。经离石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辆价值为120997.5元【离价认字(2014)139号】。

3、被告人张**伙同杨**(另案起诉)、张*(另案起诉)于2013年10月份以来,先后通过快递寄送等方式,向山东省梁山市等地非法购买多套伪造的本田CRV、丰田汉兰达等车辆销售发票、合格证等车辆入户手续,并分别在山西临汾、河南周口、漯河等地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违规不提供上户车辆,非法登记办理多辆涉嫌盗抢车辆的入户手续,并转卖获取利益。其中在山西省**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晋L×××××(本田CRV轿车)、晋L×××××(本田CRV轿车)两辆车的手续。在河南省**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豫P×××××(本田CRV轿车)、豫P×××××(本田CRV轿车)、豫P×××××(丰田轿车)三辆车手续。在河南省**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豫L×××××(本田CRV轿车)、豫L×××××(本田CRV轿车)、豫L×××××(本田CRV轿车)、豫L×××××(丰田汉兰达轿车)四辆车手续。

4、被告人张**在河南**警支队办理的豫L×××××车,丁**于2013年4月19日晚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大运城邦二期小区门口被盗,原车牌为粤B×××××。该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有明显的打磨、重新打刻痕迹。2013年9月12日,在河南省**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入户手续。被告人张**于2013年10月以17万的价格将车卖给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兑山村的李**,后被查获。经离石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辆价值为182070元【离价认字(2014)72号】。

5、被告人张**在河南**警支队办理的豫L×××××本田CRV轿车的原车主为朱连河,车牌为贵A×××××,于2013年10月25日晚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光南路被盗。豫L×××××本田CRV轿车于2013年10月30日由董**(河北邯郸人)办理了转出手续,转到河北省**队车辆管理所,并办理了转户登记手续,车牌为冀D×××××,车主为董**,登记日期为2013年11月14日。2013年12月9日董**又将车转到山东**支队车辆管理所,并办理了转户登记手续,车牌为鲁A×××××,车主为张*,登记日期为2013年12月10日,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中被告人张**非法登记办理车辆入户手续所涉车辆7辆,买卖盗抢车辆4辆合计5808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冀A×××××奥迪车:辛彩琴提供晋J×××××奥迪车手续、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证明查扣经过、三门峡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山西大昌**有限公司证明、离石区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奥迪照片、车架号照片、被盗丰田汉兰达照片、冀A×××××车辆信息。

(2)豫L×××××丰田汉兰达车:机动车查验证、机动车注册申请表、李**暂住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完税证明、交强险、查验记录表、行驶证、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李**手机内电话本信息。

(3)豫L×××××本田CRV:受案登记表(漳**(刑侦)受案字(2013)04861号、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东风**限公司核查结果、鲁A×××××本田CRV被济南市公安局扣押并在4S店提取相关信息照片。

(4)闽D×××××:受案登记表(闽D×××××)、立案决定书、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接收、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东风**限公司车辆信息、闽D×××××本田CRV车在离石区田家会东风本田4S让调取相关信息照片。

(5)晋L×××××、晋L×××××登记表、曾**暂住证、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完税证明、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交强险、豫P×××××、豫P×××××、豫P×××××机动车档案材料、张**等人违规办理的车牌照片及车辆信息、广汽**限公司回函、李*、吴**、陈*、张**情况说明、张**QQ63×××68内信息、河南**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情况说明、155××××3222、186××××3906通话详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

2.证人李**、李**、秦*、杨**、张*、张*、王**、卢**、蔡**、周**、陈*、尚**、刘**的证言。

3.被害人辛**、丁**、练栋祥、朱**的陈述。

4.被告张**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1)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豫)公(汴)鉴(文检)字(2013)094号、(豫)公(汴)鉴(文检)字(2014)019号、(豫)公(汴)鉴(文检)字(2014)045号车辆检验鉴定报告;

(2)离石**证中心离价认字(2014)16号、(2014)72号、(2014)13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

6.李**、李**、蔡**的辨认笔录。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予以核实,在案佐证。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意见:1、2与事实不相符,车架号、发动机号是有明显磨损痕迹,而购买是明知行为,被告人张**是先购买上户车辆手续后购买盗窃车辆的行为,故本院不予采信。辩护意见3、4基本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伪造、买卖机动车牌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合格证、销售发票等证明文件,明知机动车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有明显更改痕迹,也没有合法证明而购买,其行为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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