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以被告沁**有限公司当庭同意与原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本案诉讼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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