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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席**与被上诉人济源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佳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席**与被上诉人济源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佳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席**于2014年4月17日向济**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佳食品公司:1、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返还其1000元风险抵押金;3、负担医疗费2000元;4、为其报销差旅费5591元;5、返还其垫付的猪款24000元。济**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济*一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席**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席**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一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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