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等与沁阳市常平乡九渡村八渡村民小组、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王**等45人诉被告沁阳市常平乡九渡村八渡村民小组、任**、王**、第三人沁阳市常平乡九渡村民委员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案情需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王**等45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王**等45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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