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王**等45人诉被告沁阳市常平乡九渡村八渡村民小组、任**、王**、第三人沁阳市常平乡九渡村民委员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案情需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王**等45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王**等45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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