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升诉被告杨*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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