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市**责任公司与河南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责任公司(以下**业公司)与被告河**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予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于2016年2月25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刘**,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建鑫砼业诉称,2011年6月1日,原告建鑫砼业公司与被告中瑞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并约定依据混凝土等级确定不同价格。2014年10月10日,就被告所欠的1236963.52元还款事宜,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被告还款方式、日期、利息计算等,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20万欠款,余款1036963.52元经多次催要仍拒支付。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36963.52元,支付违约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2月7日为204748.7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全部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中瑞建设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起诉的数额有异议,从中**司的账目上看,现在的欠款金额是1017590.18元,利息约定过高,请法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讼请求欠款数额及利息的计算利率,双方对以上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混凝土。2014年10月10日,就被告所欠的1236963.52元还款事宜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1、被告分期向原告付款直至2015年5月30日还清;2、逾期还款的违约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20万欠款,余款1036963.52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收到原告所供的货物后,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付清货款,被告至今拖欠1036963.52元未支付,属于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违约利息及计算方式,且并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本院对其要求判令支付欠款1036963.52元及计算至2015年12月7日的204748.71元违约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中**限公司应予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责任公司欠款1036963.52元以及违约金。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87.5元,由被告河**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