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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