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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孔**与赵**、马守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上诉人孔**、孔**及被上诉人马守星、原审被告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孔**、孔**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守星、原审被告赵**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元、孔**、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7元,本裁定送达后分别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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