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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安心因与被上诉人马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安心因与被上诉人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4)商睢区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马**原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马**承担。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安心于2014年1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安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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