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漯河**有限公司、柘城**有限公司等与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漯河**有限公司、柘城**有限公司、胡**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有限公司、柘城**有限公司、胡**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漯**有限公司、柘城**有限公司、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7元,减半收取848.5元,由原告漯**有限公司、柘城**有限公司、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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