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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超越房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贾**、牛香花、邢大庆、邢格格、郑州超越房地**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超越房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贾**、牛香花、邢大庆、邢**、郑州超越房地**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超越房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时俊杰,原审被告贾**、牛香花、邢大庆、邢**的委托代理人刘*,郑州超越房地**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的负责人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超越房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4元,全额予以返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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