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超越房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贾**、牛香花、邢大庆、邢**、郑州超越房地**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超越房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时俊杰,原审被告贾**、牛香花、邢大庆、邢**的委托代理人刘*,郑州超越房地**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的负责人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超越房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4元,全额予以返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