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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河南**水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卧**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宛龙蒲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裁定。刘**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委托代理人马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驳回起诉不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蒲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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