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39元减半收取2769.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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