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8月21日受理的原告王**诉被告永*超市河**公司、永*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新一街宝龙城市广场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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