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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谢**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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