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谢**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