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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崔**与被上诉**有限公司、鑫苑**限公司、河南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鑫苑**限公司、河南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及其委托代理人巩**、高**,被上诉**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鑫苑**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河南中**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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