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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龙**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红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龙**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与被上诉人张红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龙**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龙**司与张红州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红州承担。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1304号民事裁定。龙**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司的委托代理人魏**、被上诉人张红州的委托代理人巩**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龙**司请求认定其与张红州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不符,系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劳动争议内容。因此,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条件。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龙**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龙**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上诉称,龙**司与张红州之间没有劳动合同,而仲裁裁决书就直接裁决龙**司向张红州支付各项费用,这是劳动仲裁委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双方有劳动关系,方才有了仲裁结果。如果仲裁书不认为双方有劳动关系,何来仲裁结果。龙**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确认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撤销该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红州答辩称,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龙**司并未针对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出反申请,且在仲裁中主张已向张红州足额支付了工资。在仲裁裁决作出后,龙**司也没有对仲裁结果提起诉讼,反而主张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龙**司的该诉讼请求并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审裁定驳回龙**司的起诉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龙**司在起诉时所主张的认定其与张红州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与张红州申请仲裁的请求内容及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内容并不相同。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提起诉讼前需先行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故此,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裁定驳回河南龙**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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