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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