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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昆琴诉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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