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白建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4318元,由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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