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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马**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白建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4318元,由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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