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诉代玉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与被告代**、代志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牛**、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余**诉称的被告代**的住址未找到其本人,经本院告知后原告又无法提供代**的现具体住址,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在找到代**具体住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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