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诉被告杨大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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