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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西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西平县公安局不服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以被告西平县公安局已纠正自己的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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