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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吴**、刘**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吴**、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3年8月份起,被告因急需用钱,就向原告多次借钱,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3万元欠条,并承诺于2013年11月15日还清,另外欠原告的3万元承诺过几天偿还,没有给原告出具欠条,过了一个月,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被告刘**对该两笔借款不明真相,被告吴**与原告是合作关系还是其他什么关系,被告刘**不知情,而且吴**借钱时没有和刘**商量,目前刘**和吴**已经离婚,不同意承担该笔债务。

被告吴**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刘**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2月14日离婚。2013年8月份起,被告吴**先后向原告张**借款6万元,其中一笔借款3万元被告吴**给原告张**出具了欠条,承诺2013年11月15号还清。由于被告吴**未及时向原告张**偿还借款,原、被告由此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被告吴**出具的欠条一张、录音光盘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吴**欠原告张**借款6万元未及时清偿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吴**;被告吴**向原告张**借款是在被告吴**、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故被告刘**应当对原告张**的6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吴**、刘**连带偿还原告张**借款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吴**、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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