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郭**与王**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郭**诉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郭**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陈**、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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