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郭**诉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郭**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陈**、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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