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汝州**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李**与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汝州**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汝州市**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常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郑州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汝州**有限公司诉刘**、桂**、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汝州**有限公司诉范许*、王**、杨**、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汝州**有限公司诉王亚*、赵**、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汝州**有限公司诉马占国、马**、闫**、闫利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汝州**有限公司诉闫占*、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